【全民台韓誌 = 羅翊宬(나익성)】
最近台灣與韓國發生很多起針對兒童的性侵害案件。7月31日,台灣一名準台大碩士生涉嫌誘騙121名女童拍裸照、交換裸照而落網;而韓國在2008年爆發一起非常嚴重的兒童性侵害案件。2008年12月,一名叫趙斗淳的男性在京畿道安山市一間教會的廁所脅持、性侵當時國小一年級的女童,並對女童施行暴力,使女童在此事件後喪失性器官與肛門80%的功能。
不久前傳出犯下兒童性侵案的趙斗淳將在三年後出獄,這使得韓國網友相當憤怒,根據韓媒的報導,韓國政府並不會主動掌握性侵犯出獄後的動向,也沒有對性侵犯居住地進行限制,性侵犯出獄後,沒人能擔保他不會再性侵其他女童。
對此相當憤怒的韓國網友,31日時在各個韓國網路論壇上分享朝鮮時代如何懲罰性侵犯的文章,這使得韓國網友們紛紛感念起(?)朝鮮時代的法律。
朝鮮時代首都漢城(首爾)的城門 / 取自choifamilys |
朝鮮時代,無論是性侵女童還是成年女性,通通會被處以死刑。根據《太祖實錄》,在當時性侵11歲女童的賤民被處以「絞刑」。
性侵未遂犯則是先被處以笞刑,打100下後,再被流配到千里之外。不要小看朝鮮時代的笞刑,當時成年男性如果被處以100下的笞刑,光是10下,就有可能無法走路;而犯人在被處100下的笞刑後,實際上很難維持性命,因此性侵未遂犯的笞刑其實與死刑並無不同。
朝鮮時代審理性侵案件時,並不會看被害女性的身分做處置,無論被害女性的身分高低,只要是違反被害女性身體意願,一律被當作性侵犯處置,就算事後被害女性求官廳免去犯人的刑罰,也一樣不會改變性侵犯的命運。
朝鮮時代的死刑 / 取自Google |
在看過這篇文章的韓國網友,紛紛感嘆現在韓國關於性侵的刑責太輕了。網友們認為,現代韓國的法律根本比不過朝鮮時代。
我們身處台灣,認為台灣已無法治、法律對於犯罪者太過寬厚;但是在韓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在不久前台灣法院一審判處性侵韓國女遊客的計程車司機11年徒刑,此消息一傳到韓國,都讓韓國人對台灣的法律刮目相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