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韓國首爾有大規模示威(名稱:民衆總崛起鬥爭大會,민중 총궐기 투쟁대회)。我不想爭論誰對誰不對,但我們都住在民主主義體制下,我開始想公民怎麽行使正確的主權。辦這民衆總崛起鬥爭大會的原因是明示對現韓國政府做的不滿,政治和理念問題千絲萬縷,所以我把這些省略一下。不管大家是哈韓或者反韓,我希望大家一起來想主權是什麽, 因臺灣已經發生這些,之後還會發生。我先簡單解釋14日發生的事實。
14日現場 / NEWS1 |
2015年11月14日約10萬名(警察追算:6萬8千名,舉辦單位追算:13萬名)在韓國首爾光化門廣場集合。那天舉辦單位是‘民主勞總’(민주노총),總共53個工會的團員在首爾各處集會後,在光化門廣場聚集。參與示威的民衆占據首爾鐘路一帶的大馬路,揮鐵管,而向警察放火。示威隊欲前往靑瓦臺(大韓民國的總統府),但被警察攔阻,然後開始激烈衝突。這過程中雙方的損失慘重,警察巴士被破壞,113名警察受傷。示威隊被強力水柱直接攻擊,受傷著數很多, 甚至59歲的一個男人直接挨打強力水柱,他目前受到腦震盪手術, 且還處於生命危險中
59歲的一個男人 / VOP |
那麽示威是什麽呢?根據韓國憲法《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律》第二條第二項,示威是有共同目的的許多人在一般人自由通行的場所進行示威,影響非特聽多數的人。
目前示威隊主張警擦用警察巴士作為車壁阻擋他們的行進,所以警察違法。可是韓國政府主張示威就是違法的行爲,並嚴加懲辦。無論誰執政,有抗議時都會發生這種問題。
目前示威隊主張警擦用警察巴士作為車壁阻擋他們的行進,所以警察違法。可是韓國政府主張示威就是違法的行爲,並嚴加懲辦。無論誰執政,有抗議時都會發生這種問題。
示威隊行爲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
警察違法?
韓國法律專家們已經表示示威隊的行為皆為違法。 國立全北大學宋老師表示“能在特定地點接近及集合就會成立集會自由,警察的車壁分離場所,集會自由即被制约。算是行使違法的公權力。高麗大學朴老師指出一般聽衆可以看到時候才會有集會性質,但因警察車壁,一般聽衆的視聽被封鎖。這是妨害參與集會者的業務的,雖然不是刑事處罰對象,但會成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的對象。
除了這些老師以外,很多人主張警察車壁違反憲法第21條集會自由(全國民擁有集會與結社自由)和憲法第10條幸福追求權(全國國民擁有人間之基本尊嚴與價值,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力。國家保障個人擁有的不可侵基本人權及擁有保障這些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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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這次示威活動的工會透過社群網路張貼「民眾總崛起大會」海報。海報上其中有一段話為:「集合吧!一起走向光化門。走吧!一起走向青瓦台。」集合地點為光化門,而目標則為青瓦台。而民主勞總委員長韓尚均(音譯,通緝中)則在一場演說中提到將要前進青瓦台。韓尚均在演說結束後,便隱身至首爾名剎曹溪寺。在18日時,曾向曹溪寺表示希望曹溪寺能夠提供隱身之處,並暫時作為民主勞總的第二本部,但曹溪寺面有難色地表示,在佛教界裡,宗教場所不被允許作為政治活動的場所。
示威隊違法?
示威隊集合地點在光化門,而集合之後前進的目標為青瓦台。但是政府測的規定違法示威的理由在法律上已經存在。大韓民國法律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條(第11條)如下:
其中此處便有一些問題,如光化門所違反的法律為第四條,因為在其所聚集的光化門100公尺以內就有美國大使館,以及其他國家的大使館,所以並不能將此次室外集會與示威視為一合法的活動。
第05條
① 無論是誰,不能舉行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集會或示威
1. 為達成根據憲法裁判所之裁決而遭到解散的政黨之政治意圖而舉行的集會或示威
2. 具有任何的群體暴力、威脅、損壞等直接危害公共秩序之行為之集會或示威
因為上述之理由,在14日「民眾總崛起大會」進行前,政府與反對示威者曾表示反對,警方也多次警告將嚴厲進行執法。但是參與示威者對此表示,他們只追求和平的示威遊行活動,而警方在活動還沒開始時就將此活動定調為違法,並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除此之外,參與示威者還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發表之內容,宣稱他們有集會的自由。11月6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向韓國政府呼籲,應保障人名集會、結社等自由。
第11條(室外集會與示威之禁止地點):根據本條規定,參與集會、示威知人,無論是誰,皆不能在以下所列之政府機關、宅邸等警戒範圍100公尺內舉行室外集會或是示威等活動。
1. 國會議事堂、各級法院與憲法裁判所
2. 總統官邸、國會議場公館、憲法裁判所公館
3. 國務總理公館,如只是經過者,不在此限。
4. 駐韓之大使館、外交機關或駐韓外交官之住所。若符合其中一個前述條件,但被認定為不會打擾其安寧或是影響其辦公者,不在此限。以下為不在此限者之條件:
甲:不以駐韓外交機關或住所為集會、示威之地點者
乙:不會擴散為大規模示威或遊行者
丙:外交機關無待處理業務之假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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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條
① 無論是誰,不能舉行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集會或示威
1. 為達成根據憲法裁判所之裁決而遭到解散的政黨之政治意圖而舉行的集會或示威
2. 具有任何的群體暴力、威脅、損壞等直接危害公共秩序之行為之集會或示威
示威隊行爲讓警察受傷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52.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severe restrictions placed on the right to peaceful assembly, including the operation of a de facto system of authorization of peaceful assemblies by the police, cases of usage of excessive force, of car and bus blockades, and the restriction of demonstrations held past midnight. It is concerned also about the frequent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to impose fines and/or arrest journalist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or either organizing or participating in protests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of their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rts. 7, 9 and 21).
53. The State party should ensure the enjoyment by all of the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that limitations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21 of the Covenant. It should further review its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ensure they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venant, and train its police officials accordingly.
Freedom of Association
54.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undue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It is also concerned about cases of refusals to register trade unions on the ground that their membership includes dismissed employees (art. 22).
55. The State party should withdraw its reservation to Article 22 of the Covenant, and enable all parts of the labour force, including public officials, as well as employees who have been dismissed, to join trade unions.
光化門附近 / Focus news |
以下將條列出禁止集會、示威等事項
第12條(因交通等因素之限制)
①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認定依據總統令所規定的主要都市之主要道路上的集會或示威有阻礙交通之虞,為紓解交通,有權限制或禁止集會或示威等活動。
② 當集會或示威的主辦者有派專人負責維持道路交通秩序時,將不會受到①條之限制,但如果使交通癱瘓或有其疑慮,將會受到①條之限制。
第13條(秩序維持線之設置)
①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接到第6條第1項之申告時,如認定有需要維持示威之保護或公共秩序,可依法設立秩序維持線。
② 當依前述①條設置秩序維持線時,須告知示威之主辦者或負責人。
如前面所規定,如欲主辦集會或示威等活動,需先事前進行申請並獲得許可,且須獲得首爾各區之管轄警察署長之許可。如示威活動從事先申請之地區移動到其他地點時,必須獲得移動路線所屬的警察署長之許可。根據我得到的資料,14日各集會雖有事前進行申請,但在光化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事先進行申請。
第12條(因交通等因素之限制)
①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認定依據總統令所規定的主要都市之主要道路上的集會或示威有阻礙交通之虞,為紓解交通,有權限制或禁止集會或示威等活動。
② 當集會或示威的主辦者有派專人負責維持道路交通秩序時,將不會受到①條之限制,但如果使交通癱瘓或有其疑慮,將會受到①條之限制。
第13條(秩序維持線之設置)
①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接到第6條第1項之申告時,如認定有需要維持示威之保護或公共秩序,可依法設立秩序維持線。
② 當依前述①條設置秩序維持線時,須告知示威之主辦者或負責人。
示威隊行爲 |
如前面所規定,如欲主辦集會或示威等活動,需先事前進行申請並獲得許可,且須獲得首爾各區之管轄警察署長之許可。如示威活動從事先申請之地區移動到其他地點時,必須獲得移動路線所屬的警察署長之許可。根據我得到的資料,14日各集會雖有事前進行申請,但在光化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事先進行申請。
節錄自大韓民國憲法第一條:
第一條
第一項: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
第二項:國民擁有大韓民國的主權,所有的權力來自於國民。
支持示威活動的人說:「我們是公民,我們只是行使公民該有的權利。請保障集會自由,並且停止公權力之濫用。」
反對示威活動的人說:「具有反政府行為的”暴徒”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者,政府應該要剝奪他們的國籍,並且嚴懲他們所做的行為。」
在民主社會中,示威是不得不存在的社會現象,而其中警察與示威隊在對峙的過程中,常有一些過分的肢體衝突。在台灣,2014年與2015年有太陽花運動與反課綱運動,但是台灣政府並沒有稱刻意的人為”暴徒”,且並未將抗議活動是為”暴動”。在法國、英國、美國等民主國家常發生過激示威活動,但其政府也並未將參與示威之人稱為暴徒,反觀韓國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實在有點心痛。
反對示威活動的人說:「具有反政府行為的”暴徒”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者,政府應該要剝奪他們的國籍,並且嚴懲他們所做的行為。」
在民主社會中,示威是不得不存在的社會現象,而其中警察與示威隊在對峙的過程中,常有一些過分的肢體衝突。在台灣,2014年與2015年有太陽花運動與反課綱運動,但是台灣政府並沒有稱刻意的人為”暴徒”,且並未將抗議活動是為”暴動”。在法國、英國、美國等民主國家常發生過激示威活動,但其政府也並未將參與示威之人稱為暴徒,反觀韓國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實在有點心痛。
文:柳大叔
編輯:羅翊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