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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想想: 韓首爾14日的示威,到底誰違法呢?

最近韓國首爾有大規模示威(名稱:民衆總崛起鬥爭大會,민중 총궐기 투쟁대회)。我不想爭論誰對誰不對,但我們都住在民主主義體制下,我開始想公民怎麽行使正確的主權。辦這民衆總崛起鬥爭大會的原因是明示對現韓國政府做的不滿,政治和理念問題千絲萬縷,所以我把這些省略一下。不管大家是哈韓或者反韓,我希望大家一起來想主權是什麽, 因臺灣已經發生這些,之後還會發生。我先簡單解釋14日發生的事實。

14日現場 / NEWS1

2015年11月14日約10萬名(警察追算:6萬8千名,舉辦單位追算:13萬名)在韓國首爾光化門廣場集合。那天舉辦單位是‘民主勞總’(민주노총),總共53個工會的團員在首爾各處集會後,在光化門廣場聚集。參與示威的民衆占據首爾鐘路一帶的大馬路,揮鐵管,而向警察放火。示威隊欲前往靑瓦臺(大韓民國的總統府),但被警察攔阻,然後開始激烈衝突。這過程中雙方的損失慘重,警察巴士被破壞,113名警察受傷。示威隊被強力水柱直接攻擊,受傷著數很多, 甚至59歲的一個男人直接挨打強力水柱,他目前受到腦震盪手術, 且還處於生命危險中

59歲的一個男人 / VOP

那麽示威是什麽呢?根據韓國憲法《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律》第二條第二項,示威是有共同目的的許多人在一般人自由通行的場所進行示威,影響非特聽多數的人。

目前示威隊主張警擦用警察巴士作為車壁阻擋他們的行進,所以警察違法。可是韓國政府主張示威就是違法的行爲,並嚴加懲辦。無論誰執政,有抗議時都會發生這種問題。

示威隊行爲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警察違法?
韓國法律專家們已經表示示威隊的行為皆為違法。 國立全北大學宋老師表示“能在特定地點接近及集合就會成立集會自由,警察的車壁分離場所,集會自由即被制约。算是行使違法的公權力。高麗大學朴老師指出一般聽衆可以看到時候才會有集會性質,但因警察車壁,一般聽衆的視聽被封鎖。這是妨害參與集會者的業務的,雖然不是刑事處罰對象,但會成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的對象。
除了這些老師以外,很多人主張警察車壁違反憲法第21條集會自由(全國民擁有集會與結社自由)和憲法第10條幸福追求權(全國國民擁有人間之基本尊嚴與價值,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力。國家保障個人擁有的不可侵基本人權及擁有保障這些的義務。)

示威隊行爲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領導這次示威活動的工會透過社群網路張貼「民眾總崛起大會」海報。海報上其中有一段話為:「集合吧!一起走向光化門。走吧!一起走向青瓦台。」集合地點為光化門,而目標則為青瓦台。而民主勞總委員長韓尚均(音譯,通緝中)則在一場演說中提到將要前進青瓦台。韓尚均在演說結束後,便隱身至首爾名剎曹溪寺。在18日時,曾向曹溪寺表示希望曹溪寺能夠提供隱身之處,並暫時作為民主勞總的第二本部,但曹溪寺面有難色地表示,在佛教界裡,宗教場所不被允許作為政治活動的場所。


示威隊違法?  
示威隊集合地點在光化門,而集合之後前進的目標為青瓦台。但是政府測的規定違法示威的理由在法律上已經存在。大韓民國法律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條(第11條)如下:

第11條(室外集會與示威之禁止地點):根據本條規定,參與集會、示威知人,無論是誰,皆不能在以下所列之政府機關、宅邸等警戒範圍100公尺內舉行室外集會或是示威等活動。
1. 國會議事堂、各級法院與憲法裁判所
2. 總統官邸、國會議場公館、憲法裁判所公館
3. 國務總理公館,如只是經過者,不在此限。
4. 駐韓之大使館、外交機關或駐韓外交官之住所。若符合其中一個前述條件,但被認定為不會打擾其安寧或是影響其辦公者,不在此限。以下為不在此限者之條件:
  甲:不以駐韓外交機關或住所為集會、示威之地點者
  乙:不會擴散為大規模示威或遊行者
  丙:外交機關無待處理業務之假日期間
示威隊行爲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其中此處便有一些問題,如光化門所違反的法律為第四條,因為在其所聚集的光化門100公尺以內就有美國大使館,以及其他國家的大使館,所以並不能將此次室外集會與示威視為一合法的活動。

第05條
無論是誰,不能舉行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集會或示威
1. 為達成根據憲法裁判所之裁決而遭到解散的政黨之政治意圖而舉行的集會或示威
2. 具有任何的群體暴力、威脅、損壞等直接危害公共秩序之行為之集會或示威

示威隊行爲讓警察受傷 / 韓國大學生FORUM提供 /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因為上述之理由,在14日「民眾總崛起大會」進行前,政府與反對示威者曾表示反對,警方也多次警告將嚴厲進行執法。但是參與示威者對此表示,他們只追求和平的示威遊行活動,而警方在活動還沒開始時就將此活動定調為違法,並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除此之外,參與示威者還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發表之內容,宣稱他們有集會的自由。11月6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向韓國政府呼籲,應保障人名集會、結社等自由。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52.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severe restrictions placed on the right to peaceful assembly, including the operation of a de facto system of authorization of peaceful assemblies by the police, cases of usage of excessive force, of car and bus blockades, and the restriction of demonstrations held past midnight. It is concerned also about the frequent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to impose fines and/or arrest journalist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or either organizing or participating in protests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of their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rts. 7, 9 and 21).
53. The State party should ensure the enjoyment by all of the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that limitations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21 of the Covenant. It should further review its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ensure they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venant, and train its police officials accordingly.
Freedom of Association
54.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undue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It is also concerned about cases of refusals to register trade unions on the ground that their membership includes dismissed employees (art. 22).
55. The State party should withdraw its reservation to Article 22 of the Covenant, and enable all parts of the labour force, including public officials, as well as employees who have been dismissed, to join trade unions. 
光化門附近 / Focus news
參與本次示威者聲稱,政府並未遵守聯合國所規定之事項(與集會遊行相關),但是韓國憲法已經保障集會自由。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第21條第一項,全國民擁有言論與出版自由和集會與結社自由。但是,韓國政府認為本次的示威遊行為非法活動。

以下將條列出禁止集會、示威等事項
第12條(因交通等因素之限制)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認定依據總統令所規定的主要都市之主要道路上的集會或示威有阻礙交通之虞,為紓解交通,有權限制或禁止集會或示威等活動。
當集會或示威的主辦者有派專人負責維持道路交通秩序時,將不會受到①條之限制,但如果使交通癱瘓或有其疑慮,將會受到①條之限制。
第13條(秩序維持線之設置)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接到第6條第1項之申告時,如認定有需要維持示威之保護或公共秩序,可依法設立秩序維持線。
當依前述①條設置秩序維持線時,須告知示威之主辦者或負責人。

示威隊行爲


如前面所規定,如欲主辦集會或示威等活動,需先事前進行申請並獲得許可,且須獲得首爾各區之管轄警察署長之許可。如示威活動從事先申請之地區移動到其他地點時,必須獲得移動路線所屬的警察署長之許可。根據我得到的資料,14日各集會雖有事前進行申請,但在光化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事先進行申請。
警察表示:14日集會 / 警察廳提供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警察表示:14日集會 / 警察廳提供 版權所有,禁止轉載
節錄自大韓民國憲法第一條:
第一條
第一項: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
第二項:國民擁有大韓民國的主權,所有的權力來自於國民。
支持示威活動的人說:「我們是公民,我們只是行使公民該有的權利。請保障集會自由,並且停止公權力之濫用。」
反對示威活動的人說:「具有反政府行為的”暴徒”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者,政府應該要剝奪他們的國籍,並且嚴懲他們所做的行為。」
在民主社會中,示威是不得不存在的社會現象,而其中警察與示威隊在對峙的過程中,常有一些過分的肢體衝突。在台灣,2014年與2015年有太陽花運動與反課綱運動,但是台灣政府並沒有稱刻意的人為”暴徒”,且並未將抗議活動是為”暴動”。在法國、英國、美國等民主國家常發生過激示威活動,但其政府也並未將參與示威之人稱為暴徒,反觀韓國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實在有點心痛。

文:柳大叔
編輯:羅翊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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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台韓誌 = 카이라 (Kyra)] 韓國學生最少從國中到高等學校的六年間必須穿著校服,也因此相當關心校服的設計,與想像中千篇一律的制服不同,許多學校都有自己特色的設計。 日前韓國媒體 發佈最美的8間高中校服。透過顏色或款式等小細節的差異,蒐集了各校的美麗校服。大家來看看是否也有自己的學校吧! 漢林演藝藝術高等學校 位在首爾市松坡區的漢林藝高校服展現英國風情,暖和又舒適的造型是漢林藝高制服的優點,紅條文的緞帶與同款領帶更是這套制服的特色, 民族史觀高等學校 在江原道橫城郡的民史高,他們的校服是蘊含韓國的美設計而成的改良韓服。 在國內校服界以最具個性而聞名,並且因為有良好的通風性,深受同學們喜愛。 高陽藝術高等學校 京畿道高陽市的高陽高中校服充滿青春氣息經常出現於電視劇中。格子裙與橘色領帶十分活潑。 忠南外國語高等學校 處在忠清南道牙山市的忠南外高的夏季制服既簡潔又有特色,消暑的涼爽感配上純白外套更顯帥氣。女生的吊帶裙更使人眼睛一亮呢! 全州藝術高等學校 地處全羅北道完州郡的全州藝高是天空藍的校服,乍看猶如兩件式套裝,以清新感擁有女學生的人氣。 龍仁韓國外國語大學附設高等學校 京畿道龍仁市的外大附高的校服因安德烈•金的設計而有名,也成為『花樣男子』中校服的設計原型,這間學校共有四種不同的校服,以夏季為例即有『西式』與『狩獵服』兩種,光聽名字就能體會到鮮明的特色。 首爾公演藝術高等學校 首爾市九老區的首爾藝高校服整體以黃色與海軍藍協調搭配,令人眼睛為之一亮,任何人一看到就能認出是『首爾藝高』呀。 京畿女子高等學校 位處首爾市江南區的京畿女高保有70年代特色的復古校服風格,全黑的校服上大而白的領子是其亮點。

韓國人必知的「臼齒爸爸」(어금니 아빠)之殺害女國中生棄屍疑雲

【全民台韓誌 = 羅翊宬(나익성)】 最近在韓國爆發一起駭人聽聞的殺人事件,因為這起案件的嫌犯曾在2006年後開始上韓國各大電視,是多部紀錄片的主角,之後將自己的經歷出版成書,甚至還為了女兒的治療經費在韓國各地到處募款,所以這起案件更特別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被殺害的金姓少女是一名國中生,然而更駭人的是,經過韓國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害者竟然是加害者女兒的國中同學。 與警方一同前往自家採證的「臼齒爸爸」 / 取自Youtube 這起案件的嫌犯有一個韓國人都熟知的綽號「臼齒爸爸」(어금니 아빠),這個與他所罹患的罕見疾病有關,嫌犯姓李,是一名全世界罕見疾病--巨大牙骨質瘤(gigantiform cementoma)的患者。巨大牙骨質瘤由於是非常罕見的疾病,在李姓男子生下女兒前,全世界都不知道此疾病具有遺傳性,一直到女兒出生後,牙齦開始出現巨大腫瘤,與父親出現一樣症狀後,全世界才知道這是遺傳疾病。 李姓男子疑似讓女兒的同學吃下過量的安眠藥後將其勒斃,之後再與女兒逃至江原道寧越郡「棄屍」,10月5日,李姓父女被警方逮捕,在被逮捕時,由於父女皆服用過量的安眠藥,無法馬上進行調查,警方將李姓父女帶往醫院接受治療,一直到逮捕三天後警方才能再次展開調查。 根據調查這起案件的首爾中浪警察署的說法,2017年9月30日,李姓男子的女兒與國小同班好友金姓女國中生一起返回到位於首爾中浪區忘憂洞的住處,之後當日下午3點40分李姓男子的女兒出了家門,四個小時後李姓男子出門接女兒回家,父女在晚上8點14分一同返家。在10月1日上午11點53分,女兒第二次出門,直到下午1點44分才返家,警方推斷這段時間是女國中生遭到殺害的時間點。 「臼齒爸爸」、妻子、手術後的女兒 根據李姓女兒向警方的陳述,在9月30日與被害少女一起返家後,爸爸讓自己在飲料裡加入大量的安眠藥,之後將加入安眠藥的飲料讓被害少女喝下。而警方推斷,被害少女在喝下有大量安眠藥的飲料後昏睡了長達一天後才被殺害,如果這段時間警方接獲失蹤報案後立即把握被害少女的所在位置的話,被害少女有可能不會被殺害,這證明警方白白錯過了救援黃金時間。 被害少女的屍體被警方發現後送往國立科學搜索研究院調查,發現少女體內殘存大量安眠藥成分,以及脖子的勒痕,警方研判少女在昏睡後遭到李姓男子勒斃。 李姓父女在犯案後將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