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少數者的12個問題】1.什麼是同性戀? | 多元性別
作者:韓國性少數者研究會(準)
譯者:羅翊宬(나익성)
“韓國性少數者研究會(準)於2016年第17屆酷兒文化祭時,在網路上以<在歧視的時代中提出的關於性少數者的12個問題>為主題,先後連載了12篇文章。連載的文章可以在韓國性少數者研究會在huffingtonpost設立的部落格、或是韓國性少數者研究會的網站上進行閱讀。”
直到現在,圍繞著同性戀議題的爭議仍持續延燒。雖然對於主張多元性的民主社會來說,以法律保障性少數者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但是在韓國,過程卻不是如此順利。2007年,韓國法務部準備將包含20種歧視的「禁止歧視法」列入立法程序,但在過程中,卻遭到一些保守的基督教勢力團體以「禁止歧視法包含了性取向」的理由強烈反對與壓迫。之後,包括語言、家庭型態與狀況、犯罪與保護處分等經歷、性取向、學歷等七大歧視未經審議程序便從「禁止歧視法」中遭到刪除,這種狀況事實上就等同於承認「容忍歧視法」的存在。雖然2010年、2013年時「禁止歧視法」制定還是有被討論,但是卻不斷因為基督教保守勢力的阻擋而最後煙消雲散。同性戀是否為阻擋韓國民主發展的有害行為?本文將對人類誕生以來以眾多性傾向之一存在於世的同性戀進行討論。
同性戀和同性戀者
簡單來說,同性戀指的是對同性產生好感、愛、甚至是將同性視為性幻想對象的人或者行為。同性戀與異性戀、雙性戀一樣,都是人類誕生以來就存在於世的多種性傾向的其中一種,其歷史也與異性戀一樣久遠。性傾向(sexuality)有以下三個意涵[1]:一、人類所擁有的性慾望,其中包含了心理狀態、魅力、受吸引與否等。二、性別認同,其指的是關於性別的自己的定義與認同、生活方式等。三、性別地位,這是藉由特定的性別認同、行為、慾望等因素賦予的社會地位,也就是根據性別而定的地位或受歧視的地位。
異性戀者擁有對異性的一些情緒或性慾望,他們知道自己是異性戀者,並認同、接受自己的性別地位;相反的,同性戀者則是對同性有好感、受同性吸引並渴望與同性有親密的性接觸;雙性戀者則是對男性、女性皆有好感。認同自己是同性戀者、異性戀者或是雙性戀者的過程與經歷則視個人而有所不同。有些人是生涯過程中突然體認到自己性取向的變化、有些人則是從一開始就對自己的愛情、性取向有著非常堅定的想法與態度。正因為如此,至今還是無法完全定論同性戀到底是先天、還是後天產生的,也無法完全確定異性戀者是否真的一輩子都只對異性產生感情。
事實上,並不是每個經歷過同性戀的人都會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根據2014年美國政府的調查發現,參與調查的美國人中,只有1.6%的比例承認自己是Gay或蕾絲邊,0.7%承認自己是雙性戀者。[2]2011年威廉斯研究所實施的調查結果,美國成人中約有3.8%的人承認自己是Gay、蕾絲邊、雙性戀者、變性人;相反地,約有8.2%的人承認自己曾有同性戀行為、11%的人承認自己曾受到同性吸引。[3]雖然有些人怕被社會貼標籤而在調查過程中無據實以告,使得調查少算了許多具有同性戀經驗的人的比例,但是這也確實反映,有過同性性行為與承認自己為同性戀者的兩者人數比例間,似乎存在著不小的差距,而這代表兩者可能是不同的問題意識,也就是證明,就算自己的性接觸對象是同性,也不會馬上認為自己是同性戀者。其原因在於,社會上大部分還是瀰漫著歧視、侮辱同性戀者的氛圍,使得具有同性性經驗的人在認同自己的道路上,不斷受到壓迫與阻礙。
性傾向的位階構造現象與同性戀
自古以來,雖然人類多元的性傾向同時存在,卻因為社會承認與否等因素,使得這些這些性傾向在社會上擁有不同的地位與位置。性慾望雖是個人私事,但是因為滿足自身性慾望的過程勢必與社會有關,因此這件事也就不得不社會化。雖然受到同性吸引的人如何利用自身的性魅力吸引同性、或是在何時、何地如何表達自身的性欲望完全取決於個人的選擇;但是社會上,並不允許、也不同意同性戀者選擇的自由。有些地方的社會將之視為禁忌、甚至處罰這些人。同性戀者的性別認同問題也就因此變成社會上的問題、或是爭議的對象。
異性戀者對異性產生浪漫的情感並實現、滿足對於異性的性欲,透過被社會大眾接受的結婚制度,尋求穩定的異性戀關係、性別認同,並得到社會地位。因為人們認為異性戀的性慾望與追求、異性戀認同與構成、生產與養育是普遍的、符合自然原理的人生階段與過程,所以其中並沒有什麼矛盾之處。而許多地方的社會將以異性戀為基礎組成的家庭視為人類生產、再生產的重要基礎單位,因此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傾向往往被視為「例外」、「特例」,甚至有時候會被認為是危險、有病的行為而遭到處罰。對同性擁有較親密的情感、將同性視為性幻想對象、努力打扮自己使自己能獲得同性青睞等等之行為也就因為上述的原因與背景而被認為是「有問題的」。在大部分的國家或地區,除了一些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以外,要像異性戀一樣,以「結婚制度」的方式尋求穩定的關係,根本是不可能的。也就是,在以異性戀為中心的社會,同性戀在所有的性傾向排行中,是位於下層的。同性戀者並不是因為人數少受到壓抑,而是因為在異性戀霸權社會下不斷受到組織性的壓迫,處於沒有權力的狀態。
針對上述的種種情況,全世界包括同性戀者的性少數者們,對於因社會性別(gender)、性傾向而產生的歧視不斷進行論辯。在以前,性少數者對於自己身為性少數者而感到自責、甚至因此遭受到歧視與不平等對待的現象被社會大眾視為理所當然,且不斷強迫性少數者去接受這種現象;而現在,一些性少數者開始體認到這些問題是社會全體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性少數者們藉由LGBTAIQ(蕾絲邊、Gay、雙性戀者、變性人、無性戀者等)認同自己、表現自己、肯定自己、企圖使社會產生改變的運動,想要擺脫相對於異性戀者而言沒有任何權力的狀態。
同性戀是西歐社會的產物嗎?
韓國社會往往認為,同性戀是由西歐社會傳來的敗壞道德的行為,並對此加以攻擊、批判,或是認為出櫃、變性、被承認的同性戀行為、同性婚姻等都是只有在民主主義發達的西歐社會下才有可能被實現。但是根據全世界蒐集的關於人類學的資料,同性戀是自人類誕生以來就存在於世界上的一個普遍的現象。[4]例如,肯亞蒙巴薩縣的富有穆斯林女性、澳洲原住民堂(表)姐妹間的性關係、流行於19世紀美國波士頓地區的「波士頓式結婚」等便證明歷史上有許多地區皆有關於蕾絲邊的傳統與文化風俗,[5]Nandi族等居住於東非的民族甚至保障了女性間的通婚。具有社會與經濟地位的女性與其他女性通婚,成為「女老公」,直到現在依然可以發現這種制度。[6]19世紀時中國廣東省依靠養蠶、紡織維生的數千名女性間(根據譯者另外查詢的資料,這些女性又被稱為養蠶女)也廣泛流行同性戀關係。這些女性們組成「金光蘭草聯盟(即金蘭會)」、「相互理解聯盟(即互諒會)」,一起住在共同住宅裡,每當有人生病、或是臨死時便能互相幫助。由於這些發誓一生不與男性通婚的女性中有很多人都是素食主義者,因此也被稱為「素食主義姊妹」。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了躲避新政府的迫害,這些人便轉往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台灣等地。[7]
男同性戀的許多不同的模式也被記錄在各地文獻中。在古羅馬與古希臘文明中盛行的男同性戀的模式是年長男性與少年間的戀愛,而這樣的同性戀行為在當時,向來被視為具有教育性質(年長男性教導少年)之關係。新幾內亞的Sambia族(Sambia people)更將年長者與少年間的愛情視為成長的必要過程。[8]在中國,同性戀者被稱為「同志」,擁有悠久的歷史。[9]而在韓國,「수동무」、「맞동무」(동무指的是關係親密之人、或是每件事都一起做的人)等詞一直被用來稱呼男同性戀者。古代韓國的文獻,包括<三國遺事>、<高麗史> 、<朝鮮王朝實錄>中也可以找到許多關於同性戀者的紀錄。19世紀末20世紀初,包括江原道的許多地方,也有許多同性戀者的蹤跡。一直到1940年代,因為日治時期的青年強制勞務動員以及韓戰時許多人被徵去從軍,盛行於各階層與職業的同性戀行為才跟著大量消失。[10]如上所述,在許多歷史脈絡與各個地方中,皆不難找到同性戀的蹤跡,不管是同性間的愛情、同性間相互合作、或是在不可能出現異性戀的環境中所產生的同性戀行為皆屬於此。同性戀的存在也在各個社會中代表著多重的、不同的意義。由此可證明,同性戀並不是西歐社會下特有的產物,而是所有人類社會中,與西歐社會一樣共同存在的多元的性傾向中的其中之一。[11]
異性戀霸權社會對待同性戀(者)的方式
屬於特定性傾向其中之一的異性戀行為從小便被鼓勵、宣揚、認同,並透過法律、制度等方式加以強化;但是同性戀行為則剛好相反,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同性戀無法被公開討論、甚至無法成為性教育的其中一門課。同性戀的知識並不是由有經驗的同性戀者傳授,而是由一群不是同性戀的人傳播。非同性戀者長久以來不斷地佔據教育、宣傳同性戀的位置,而他們不斷利用自己的觀點,來判斷同性戀是否屬於正常的、社會所容許的性傾向。也就是說,長久以來,因為非同性戀者將關於同性戀的知識「他者化」,並帶有狹隘的刻板印象,使得同性戀與同性戀者不斷被社會貼上特定的標籤、甚至被認為是有病的、病態的。
認為異性戀是正常的、符合宗教自然真理的異性戀霸權社會藉由不斷地犧牲非異性戀者的權益來達成以異性戀為主的社會地位。而異性戀霸權社會對待同性戀者的其中一種方式便是利用處罰或是制裁來壓制同性戀者。這與異性戀霸權社會總認為同性戀者只注重性生活、過度放縱、以及異性戀霸權社會過於強調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文化、道德觀差異,並嘲諷同性戀的性交方式為病態的行為、將同性戀者們視為社會危險因子的態度有關。或者雖然不是完全帶有歧視或否定意味,卻刻意帶著「同性戀是遺傳來的」、「無法改變的缺點」等類似觀點來「包容」同性戀者。「同性戀是天生的」、「既然是這樣,那我們就應該包容他們」,這些想法,只會讓同性戀在社會上處於更劣勢的地位,讓異性戀社會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幸運的是,最近社會逐漸體認到包括同性戀者的性少數者擁有社會多元性,其地位與異性戀者相等,且以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來說,應該要保障他們的公民權。這些變化,正是這些性少數者運動的成果。性少數者們掙脫出長久以來不斷遭受打壓的歷史背景,他們代表自己,在世人面前展開認同多元性別、多元性別共存等運動。在這同時,「尊重、肯定性少數者是宣揚民主主義的必經之路」等觀念也開始出現在許多地區的社會文化中。而在現今,厭惡、貼特定標籤、不當的管束、毆打、拷問、強姦、不合理的解雇、校園霸凌、隱私被侵害、罰金、鞭笞、死刑等性少數者在過去受到的迫害已違反民主主義中的人權概念之觀念也漸為人們所接受。如果一個地方放任、旁觀、甚至認同關於性傾向的迫害,那麼這個社會就不被世人認可為一個合格的民主社會。南非共和國總統曼德拉曾在1994年的就職典禮上提及同性戀者人權,並且宣示南非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同性戀(以及其他性傾向)之人權寫入憲法的國家。[12]與異性戀者一樣,同性戀、或是以親密、信賴關係為基礎的人能夠透過「結婚」、「伴侶關係」達到社會認同。因此,包括歐洲地區的幾個國家以性自主權作為保障同性結婚權利的理由。因此韓國在制定「禁止歧視法」時,必須在民主主義原則之一的多元主義之層面與人權保護等普世價值中,保障性少數者們的公民權。
[2] Ward, B. W. et al.(2014). Sexual Orientation and Health Among U.S. Adults: 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2013. National Health Statistics Report, No. 77,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nchs/data/nhsr/nhsr077.pdf (2016. 5. 23. 최종방문).
[3] Gates, G. J. (2011). "How many people are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Williams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chool of Law, available at http://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wp-content/uploads/Gates-How-Many-People-LGBT-Apr-2011.pdf (2016. 5. 23. 최종방문).
[4] Andrew P. Lyons and Herriet Lyons, eds (2011). Sexualities in Anthropology. West Sussex,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5] 바네사 베어드 지음, 김고연주 옮김 (2007). 성적다양성, 두렵거나 혹은 모르거나. 이후: 74(원서출판 2007). 에스더 D. 로스블럼 , 캐슬린 A. 브레호니 외 지음, 알알 옮김 (2012). 보스턴 결혼 : 여자들 사이의 섹스 없는 사랑에 관한 사적인 이야기. 이매진 (원서출판 1993).
[6] Oboler, R.S (1980). Is the Famale Husband a Man? Woman/Woman Marriage among the Nandi of Kenya. Ethnology 19(1): 69-88; Sacks, K. (1982). Sisters and Wives: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exual Equality.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8] Hertd, Gilbert (1987). The Sambia: Ritual and Gender in New Guinea. Wadsworth Publishing.
[9] Kong, Travis (2011). Chinese male homosexualities: memba, tongzhi, and golden boy. London; New York: Routlege.